中國毛體書法家協會章程
(修改稿)
2014年9月8日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毛體書法家協會是全國熱愛毛體書法藝術的書法家、理論家、思想家、社會活動家、紅色收藏家等有 關各界人士組成的團體,是弘揚毛澤東書法藝術、緬懷人民領袖的平臺,是聯系廣大熱愛毛澤東書法藝術的書法家、書法工作者的橋梁與紐帶,是繼承傳統文化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二條 中國毛體書法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堅持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古為今用、推陳出新”的方針,尊重藝術規律,廣泛團結、組織全國熱愛毛澤東書法藝術的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為繁榮和發展我國書法藝術事業,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奮斗。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照本會章程和專業特點開展藝術、學術和社會活動。
會 員
第四條 中國毛體書法家協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的與毛澤東書法藝術相關的協會、書畫院、研究會、學會團體,為本會團體會員。全國性專業書協,凡贊成本會章程,并具備相應條件,可提出申請,報本會主席團審批,履行手續后,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五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贊成本會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申請人所在的團體會員推薦,報本會批準后,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本會個人會員只隸屬一個團體會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提出入會申請:1、在毛澤東書法創作上有較高水平;2、在毛澤東書法理論研究上有較高成就;3、從事毛澤東書法教育、編輯出版、組織宣傳工作有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4、修建毛主席紀念場(館)的個人和集體;5、紅色收藏家; 6、熱愛黨、熱愛社會主義、熱愛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政治家、思想家、理論家、革命軍人; 7、支持、幫助和積極參加毛體書法事業的企業家等。
第六條 本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入會條件細則,經主席團批準后,由駐會領導機構組織實施。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提出建議和監督的權利,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權益,按時繳納會費,完本會交付的工作任務,有為本會建設做出奉獻的責任。本會會員未經駐會主席批準,不得以任協會名義或者分會名義開展活動。
第八條 本會會員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視情節嚴重,經一定程序后,由本會主席團討論決定,可給與通報批評、暫停會籍、取消會籍的處理。
任 務
第九條 本會以最廣泛地團結熱愛毛澤東書法藝術的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繁榮書法事業為己任。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書法培訓和業務指導的職責。
第十條 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努力提高熱愛毛澤東書法藝術的書法家和毛體書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
第十一條 繼承和發揚我國書法藝術的優秀傳統,堅持正確的發展方向,提倡風格的多樣化。認真組織“毛體書法中國行”及“9.9”永遠的懷念活動、全國毛體書法展覽、國際毛體書法展覽、中國毛體書法節的各種形式類別的書法展覽或比賽,以及其他評選活動。大力繁榮毛體書法創作,深入開展毛體書法理論研究,組織學術交流,加強編輯出版、網絡建設,推動毛體書法教育,培養毛體書法人才,壯大毛體書法隊伍。對成績突出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重視、支持基層毛體書法組織和群眾性毛體書法活動,并以多種方式加強與各界的聯系,促進毛體書法藝術的普及和提高。
第十三條 根據國家政策,積極開展毛體書法藝術的經營活動,加強基礎建設,努力增強本會的整體實力,為服務于會員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 依照有關法律和本章程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并建立相應權益保障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積極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毛澤東書法藝術團體和熱愛毛澤東書法藝術的書法家聯系與交流。
第十六條 開展對外書法交流,加強與國外書法組織、書法家的聯系,為繁榮書法事業、增進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為世界和平及進步事業貢獻力量。
組 織
第十七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中國毛體書法家協會全國代表大會。其職責是: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2、審議工作報告;3、審議本會的財務收支報告;4、制定和修改《中國毛體書法家協會章程》;5、選舉產生領導機構;6、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中國毛體書法家協會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和相關單位推舉產生,并根據情況決定部分代表。各團體會員有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為全國代表大會的團體會員代表,同時作為代表該團體會員的理事候選人。代表團體會員的理事,工作變動后由團體會員另行推舉更替人選。報本會主席團確認。
第十九條 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任命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執行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實行主席負責制,駐會的副主席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理事會選舉產生的主席、副主席,協助主席開展日常工作,商議、決策協會重要事項。主席可聘任助理協助工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選舉產生的主席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對給予協會重大貢獻和支持的人士提議、任命為理事會成員,在下次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時由主席報告該人士的貢獻情況并通過追認。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成員,每年須按時交納理事費,如違反規定不交納理事費者,作為自動退出理事會處理。
第二十三條 全國毛體書法家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召集,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二十四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理事會成員,有對本會建設、發展和社會公益事業多做貢獻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名譽主席、顧問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薦或聘請。榮譽職務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六條 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及不稱職的領導機構成員;對未經協會主席批準擅自成立分會的,經過民主程序,予以調整、罷免或撤換
經 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自籌、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及經營其他合法收入。協會每年向理事會公布收支情況并接受主席團和會員監督。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全國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中國毛體書法家協會簡稱“中國毛協”,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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